关于转发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
《云南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》的通知
曲统办发〔2012〕8号
各县(市)区统计局:
为加强全市统计执法监督,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各地案件查处情况,加大对案件查处工作的交流和指导。根据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,省统计局制定了《云南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》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曲靖市统计局办公室
二○一二年二月九日
云南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统计执法监督,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各地案件查处情况,加大对案件查处工作的交流和指导。根据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州(市)统计局查处的案件,应当向省统计局备案和报告。
第三条 县(市、区)统计局查处的案件,应当由州(市)统计局统一向省统计局备案和报告。
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(工作日),向省统计局报告:
(一)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乡镇以上领导干部的;
(二)统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或统计人员的;
(三)其他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;
(四)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;
(五)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。
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(工作日),向省统计局备案:
(一)作出书面责令整改的;
(二)给予警告、通报的;
(三)罚款的;
(四)举行听证的;
(五)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;
(六)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;
(七)给予行政处分的;
(八)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;
(九)已经立案报告的各类案件。
第六条 备案案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:
(一)执法检查通知及送达证;
(二)立案审批表;
(三)调查笔录等有关证明、证据材料;
(四)行政处罚告知书、决定书及送达证;
(五)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;
(六)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所有材料;
(七)行政诉讼答辩书及判决书等材料;
(八)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。
第七条 提交备案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案卷评查有关要求装订。本制度由省统计局政策法制处负责解释。